商品評論:
1.除了身故/全殘保障,還多了2~11級殘廢保障(90%~5%),是本商品最大賣點。
2.身故退還所繳保費,等於用利息買保險,這在儲蓄險或終身壽險較有意義,但加在純保障的定期險,使純保障變得不那麼純,個人認為可以不要。
商品特色:
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經過保單年度之數,未滿一保單年度以一保單年度計算。 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年繳費率表所記載每十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本契約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以十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死亡或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為準,按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二項以上殘廢程度且尚未符合領取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給付各項一般殘廢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一般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一般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可領『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一般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一般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其給付合計達保險金額時,當年度即不再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發生『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給付,不影響身故、完全殘廢給付及契約之效力。
例》男性30歲,保險金額為100萬,20年繳費,年繳保費3,950元
投保規定:
- 保險期間:6、10、15、20年期;60、65、70、75歲滿期
- 繳費年期:同保險期間
- 投保年齡:06年期--15足歲~70歲;10年期--15足歲~65歲
15年期--15足歲~60歲;20年期--15足歲~55歲
60歲滿期--15足歲~54歲;65歲滿期--15足歲~59歲
70歲滿期--15足歲~64歲;75歲滿期--15足歲~69歲 - 繳別: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 保額限制:最低保險金額--50歲(含)以下新臺幣100萬元,51歲(含)以上新臺幣50萬元;最高保險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
-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 本險種之壽險危險保額以面額計算。
附加規定:本險種不可附加定期保險附約及各項終身型附加契約。
保險契約轉換:本險種契約轉換限本公司規定可轉換之險種,餘適用保險契約轉換規定。
繳費年期變更:本險種適用繳費年期變更規定,但若為歲滿期者,須符合下列規則:
- 限僅能變更為歲滿期,且須變更較低年齡之歲滿期。
- 變更後繳費滿期年齡與投保年齡應距10年(含)以上。
圖例示範: